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教育系统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17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系统领导干部,是指省教育厅直管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校级党政领导干部及所属部门和二级单位(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省教育厅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单位或部门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监证和评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一)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办理调离、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退、退休等离任事项;
(二)由于干部管理工作的需要,需对其尚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作出考核、评价;
(三)当其任期内所在事业单位撤消、合并或校办企业发生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资产重组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分层次组织实施。
(一)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党委书记、校长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省委组织部委托省审计厅组织实施;
(二)高等学校负有一定经济责任的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省委组织部委托省审计厅组织实施;
(三)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负有一定经济责任的党委副书记、副院长,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正副党委书记、校长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省教育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经省教育厅党组决定,省教育厅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四)各院校的管理部门和二级单位(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各校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校党委决定,本校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五)省教育厅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省教育厅人事部门提出,省教育厅党组决定,省教育厅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校应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省教育厅建立由分管审计工作的厅领导负责,组织处、人事处、纪检监察室、财务处、审计处负责人参加的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各校应建立由校领导、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建立校内相应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处理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事项。参加联席会议的各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1.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
2.指导、检查、协调本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3.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4.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
(二)组织、人事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向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提出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名单;
2.负责向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托书,通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
3.负责利用审计结果,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任免、奖惩、交流、退休等干部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4.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有关处理结论分类归档,为干部管理和教育提供服务。
(二)纪检监察部门工作职责
1.向审计部门通报所掌握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有关情况;
2.负责及时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
3.根据审计结果,追究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的党风廉政责任;
4.对应给予党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做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5.对省教育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财务部门工作职责
1.根据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制定相关的经济责任指标;
2.向审计部门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财务等相关资料。
(四)审计部门工作职责
1.根据确定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独立实施审计;
2.负责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开展情况。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七条 高校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应按以下程序制定:
(一)每年年底,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向联席会议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初步意见;
(二)召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初步意见,拟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三)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以联席会议文件的形式加以确定,列入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计划;
(四)干部管理部门根据确定的审计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委托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条 下列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已被撤并,有关当事人已经无法找到的;
(二)领导干部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三)领导干部已离开任职岗位二年以上的;
(四)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五)领导干部已被提拔或任用到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公正进行的岗位的;
(六)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九条 审计机构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照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委托审计的领导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名称及简要情况;
(三)审计期间;
(四)审计范围;
(五)审计重点或应当关注的有关事项;
(六)审计时限;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审计机构按照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进行立项,没有特殊情况,不应变更或调整。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时,应经委托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立项后,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明确审计人员分工。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进行审前调查;
(二)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的意见;
(六)出具审计结果报告等文书。
第十三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审前调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查阅档案、收集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
审计实施方案应明确的内容是:编制的依据、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审计目标、审计的范围以及内容和重点、审计要求、审计方式、延伸审计单位、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日期、审计组组长和审计组成员及分工、编制的日期及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 在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对所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应召开进点会。审计进点会一般由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和审计部门联合召开,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经济责任审计委托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审计组成员;
(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如果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已经离职,被审计单位的现任领导干部应参加进点会;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内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财务人员;
(四)审计组或被审计领导干部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
书面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
(二)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利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六)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七)部门、单位及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八)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档案,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召开座谈会,向学校、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资料。
第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提交审计报告。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部门)的意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依据;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等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等;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状况,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四)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评价,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问题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六)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有关改进建议;
(七)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
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同时要在审计内容基础上关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包括领导干部整个任期。任职时间较长的,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追溯至其他年度。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通过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计,对其经济责任履行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评价应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校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对审计结果,可采取通报、公告和重大问题向党组织汇报等形式,提高审计结果透明度,推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得到整改。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对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认为需要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的,应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决定;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移交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处理;认为触犯刑律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市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