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2016年调整在宁省级机关租金补贴和逐月住房补贴比例的通知》(苏事管[2016]3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62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2016]62号文的具体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6]310号)、《关于调整在宁省级机关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30号)、《关于调整在宁省级机关新老职工住房补贴政策的通知》(苏事管〔2016〕77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
自2016年11月起,全院老职工租金补贴和新职工逐月住房补贴进行调整,租金补贴发放比例由10%调整到15%,逐月住房补贴发放比例由20%调整到22%。调整从2016年1月起补发。
自2017年1月起,全院教职工工资进行调整,调整项目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津贴。调整从2016年7月起补发。
自2017年3月起,新教职工(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逐月住房补贴发放方式由专户存储调整为随教职工工资按月发放。
特别提醒:请有公积金贷款的教职工注意每月银行还款是否足额,以防影响信用记录。
特此通知!
人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