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开放办学,提升人才培养国际化水平,拓展学生国际视野,规范管理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批准赴国(境)外合作院校(以下简称“合作院校”)参加交换、实习实践、文化交流、学术交流等活动,未列入的类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处)统筹协调,与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负责实施。
第二章 选派办法
第四条 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本科生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我校全日制在读本科生;
(二)政治素质高、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感;
(三)身心健康,有较强的生活适应能力,无不良生活习惯;
(四)具有在交流学校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
(五)学生自愿,承诺履行项目相关义务及规定;
(六)满足项目其他具体要求。
第五条 学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选拔:
(一)信息发布。国际处统筹发布赴国(境)外交流学习项 目通知。
(二)学生报名。学生按照项目通知要求,向所在学院(部)报名。
(三)学院(部)审核。学院(部)依据公开、公平、公正、 自愿的原则,按学业成绩和外语等级水平排名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初审,择优推荐。
(四)校内审批:学生提交《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本科生国(境) 外交流学习项目审批表》,学院(部)审核通过后, 由国际处审批。
(五)学生派出:国际处通知学生办理派出手续。
第三章 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
第六条 学生申请赴合作院校交流学习之前,应充分了解合作院校的课程设置。学院(部)应指定专人,结合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的课程选择进行指导。学生选课时应优先考虑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同或相近的课程。
第七条 学分认定方式
学期或学年认定:交流时间在一学期及以上、就读专业与我校相同或相近的学生,若在合作院校完成当学期或学年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核合格,且所修课程与我校相应学期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相同或相近,在不影响学生后续课程修读的情况下,原则上视同该生完成我校相应学期学习任务,其合作院校课程可整体兑 换我校相应学期课程学分。
课程认定:对于短期项目或专业差异性较大的,在进行课程认定时,根据我校关于学分和学时对应标准,可按照“1 对 N”或 者“N 对 1”的原则申请认定我校一门或多门课程。
第八条 学生在合作院校学习期满返校后,填写《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申请 表》,连同对方学校的成绩单原件、所修课程大纲或简介一起提 交学院(部),学院(部)审核、明确认定意见后交教务处备案 存档。
第九条 学生在合作院校所修课程的类别, 由学院(部)根据具体情况认定,成绩转换方法参照以下标准:
(一)合作院校课程成绩评定标准为百分制形式时,按合作院校给出的成绩直接转换。
(二)合作院校成绩评定标准为A 、B 、C 、D 、F 五个等级时,按如下对应关系转换成百分制:A 转换为95 ,B 转换为 85 ,C 转换为 75 ,D 转换为 65 ,F 转换为 55;
(三)合作院校成绩评定标准为A+ 、A 、A- 、B+ 、B 、B-、 C+ 、C 、C- 、D+ 、D 、D- 、F+ 、F 时,可作如下转换:
成绩等级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D | D- | F |
百分制等级 | 98 | 90 | 88 | 85 | 80 | 78 | 75 | 70 | 68 | 65 | 60 | 55 | 50 |
五级分制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
(四)若合作院校课程成绩记载形式不属于以上情况的,由国际处负责与外方沟通确定课程成绩评定标准,学院(部)组织 教学委员会进行审议,确定成绩转换标准后,置换并记载至我校 学生成绩单。
(五)实习实践或学术交流等项目,可视具体情况认定为学校社会实践、实习实践等相关学分。
(六)学生的课程成绩计入综合测评、奖学金和推免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式,由学生所在院部决定。学院(部)可根据具 体情况自主明确计算规则,确保计算方式与学院(部)人才选拔、 激励导向一致。
第十条 对于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设但不能用境外课程 替代或认定的课程,可在交流项目结束后,按照学校规定进行补考、补修或重修。
第十一条 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思想政治类课程原则上在我校修读。
第十二条 师范专业的教育实习可以在国(境)外教育机构进行,其他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环节也可以在国(境)外相关机 构进行,但均须按教育部、教育厅相关规定进行,并由国(境)外机构出具相应证明后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 学生在合作院校学习期间涉及毕业论文(设计) 撰写及答辩的,学院(部)应按人才培养方案及有关规定,告知学生论文(设计)环节相关安排并妥善安排论文答辩等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学生在合作院校学习期间所学课程无法兑换为我校课程,暂记为“交流学习临时学分” ,不计入学分总量;学生返校后,由国际处联合教务处、相关学院(部)共同评估课程内容, 若符合我校后续新开课程、替代课程的定位,可在课程开设后按补修认定规则转换学分。
第十五条 其他情况由学院(部)根据实际情况审议决策。
第四章 派出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申报项目需征得家长同意,并在项目申请表上签字。学生出国(境)前必须参加国(境)外医疗、意外伤害 (亡)、重大疾病、财产等保险,并按赴国(境)外交流学习要 求购买相应保险。
第十七条 学生赴国(境)外学习期间,应严格遵守所在院校的规章制度和当地的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 学生赴国(境)外学习期间,学院(部)与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加强对学生的学习、生活的指导和管理,学生也要定期向学院(部)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如学生因故须中途中止学习,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第十九条 学生学习期间,未经同意不得改变留学身份,不得随意延长留学期限。学生在完成交换学习任务后,应按学校要求时间返校报到,不得擅自延长或转往其他地区或国家,否则将作退学处理。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 赴国(境)外参加免学费交流项目的学生,须正常缴纳我校学费。向合作院校交纳学费的,不再缴纳我校学费。
第二十一条 赴国(境)外交流学习 1 学年及以上的学生可办理退宿手续,学生完成项目学习返校后,向学院(部)提交申请重新安排住宿,因不办理退宿手续产生的住宿费用由学生承担。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合作院校学习所产生的学费、食宿费、交通费、保险费,以及申办护照、签证等费用原则上由学生自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学校有关法规和制度及各项目的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国际处、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关于学生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管理办法》(江苏二师委〔2017〕105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