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者:罗丽冬发布时间:2025-11-06浏览次数: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国际化发展战略的实施,加强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江苏  省对外工作政策和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学校实际,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内外有别,协调配合”原则,统筹规划,扎实推进。

第三条  涉外工作人员应当树立“外事无小事”的观念,严格遵守外事纪律,自觉维护国家、民族和学校的利益和尊严;在尊重外方利益的前提下坚持与外方利益平等的原则;维护国家安全、严守国家秘密;加强组织观念,维护集体行动;坚持勤俭办外事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严格请示报告制度,不得越权擅自 做主处理涉外事务。

第二章  管理机制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及行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副校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包括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国际处处长担任。

第五条  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学部、书院,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应积极配合,共同保证正确执行有关政策,维护国际化工作的统一性。二级单位分级负责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实施, 构建从师生的日常交流、学院的项目合作到校级全面战略合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体系。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单“一把手”责任制。

第六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与国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 企业等进行广泛的国际合作交流。二级单位与合作方洽谈、拟定协议内容,报国际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进行合法性审查, 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签署。涉外合作协议的签订主体应遵循对等原则,以二级单位为签约主体的合作协议由对应二级单位领导签署,以学校为签约主体的合作协议由对应校级领导签署。涉外合作备忘录和项目协议均应提供原件报国 际处留档备案。二级单位必须在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签署的协议生效后,方可实施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第七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学部、书院)根据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具体情况承担相应工作,并指定一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归口管理的职责如下:

(一)编制、执行年度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计划,进行年度总结。

(二)负责组织和统筹安排上级部门下达的相关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和其他涉外机构的相关交流活动。

(三)负责组织和统筹协调校内人员赴国外进行合作交流、 讲学、研修等对外交流与项目合作事宜。

(四)负责全校在校教职员工的因公短期出国事务管理,做好派出人员的审核、报批、 申报、归国证照管理和总结等工作。

(五)负责中外合作办学、学生联合培养、学生交流交换及其他各类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的归口管理,并对项目的建立和实 施过程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

(六)负责制定和审核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负责留学生奖惩、住宿安排、在华学习签证和居留许可等事务的归口管理。

(七)负责协调各类校际涉外合作交流协议的审核及归口管理工作。

(八)负责外籍教职工的身份管理,协助申请来华签证及居留许可等事务。

(九)负责做好国际学术会议的审核、报批等工作。

(十)涉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其他相关事务。

第八条  学院(学部、书院)作为开展对外交流活动、推进国际化办学的主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明确本单位负责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分管领导和相应的外事秘书。

(二)按照学校要求,制订和执行本单位国际合作与交流工 作年度规划,对相关工作进行年度总结。

(三)结合教学和科研工作,制定本单位的因公出国(境)计划。组织本单位教职工赴国外进行短期交流、访问、讲学、合 作研究时,需事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完成报备手续,并在活动 后提交工作总结以备案。

(四)制定外籍教师招聘计划,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组织考核,并将拟聘人员材料报学校审定批准。

(五)积极组织申报中外合作办学、学生联合培养、国际科研合作平台等项目,积极举办(承办)高水平国际会议,组织开 展国际学术报告。

(六)积极组织和拓展本单位的学生出国交流项目。

(七)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做好留学生的招生工作,做好本单位来华留学生教学和教育管理的相关工作。

(八)完成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一)党委组织部负责制定实施中层及以上干部因私证照管理办法。

(二)人事处负责制定教师公派出国(境)(三个月及以上)管理办法,负责选拔、审核和推荐各类三个月及以上的出国进修、 培训和学习人员;负责外籍教师聘用工作。

(三)教务处负责在籍本科生出国(境)交流课程认定与学 分转换等工作;会同国际处,审核本科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联合培养、国际交流项目等人才培养方案、学分修读计划,审核来华留学生的人才培养方案;负责相关英语精品课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协同开展本科生教育国际化的其他工作。

(四)科研处负责指导学院(学部、书院)和科研机构举办 (承办)高水平国际会议;组织和指导学院(学部、书院)和科 研机构申报国际科研合作项目、平台和知识产权。

(五)学工处负责开展本科生出国交流项目的组织、协调和交流事项教育工作,并负责上述学生国外跟踪管理工作;参与国际学术交流项目、校际国外交流项目的本科生选拔等工作。

(六)招就处参与联合培养项目或合作办学项目的市场调研, 发布招生简章;开展合作项目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为参与联 合培养项目的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发展服务。

(七)保卫处负责为外教和留学生提供安全指导和管理服务,确保涉外人员在校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八)后勤与基建处负责为学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九)其他未涉及部门参照所在单位职能执行相关事项。

第三章  开展涉外活动须知

第十条  举办国际会议或大型的国际活动,原则上须纳入学校当年的国际会议和国际活动计划,并提前3个月报国际处,经 初审后,由国际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文,批复后,方可进行会议操作。各二级单位未经批准不可自行向国外机构、组织或个人许诺举办(承办)国际会议或大型国际活动。

第十一条  国际处是代表学校与国外驻华使、领馆联系的窗口单位。校内部门与外国使、领馆联合举办活动,邀请外国使、 领馆官员来我校进行各种活动,要求使、领馆提供自助或各种形式的协助、人员交往、以及推荐人选到使、领馆协助工作等均需通过国际处报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接受国外新闻媒体、记者的采访,需提前报宣传部和国际处批准。

第十二条  与国外合作办学、聘用外籍教师及向国外人员授予我校各类名誉或荣誉称号均需报学校审批。未经学校批准,二级单位或个人不能以学校名义与国外、国外驻华机构签署合作文 件或承诺与我校合作事宜。

第十三条  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外事安全和保密方面的规定,主动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学校共 同做好涉外安全和保密工作。未经许可,严谨对外提供有关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遵守国家外事纪律和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并取得实质性成果的二级单位和个人,由 学校按照有关奖励办法纳入高质量考核奖励范畴。

第十五条  港澳台事务遵照固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处(港澳台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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