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和江苏省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因公临时出国(境)执行校际交流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的教职员工,包括正式编制人员、人事代理人员以及其他经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人员。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机制,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
(一)校党委对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履行主体责任,负责审议全校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以及二级单位 研究决定其他重大涉外管理事项。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处”)是学校执行国家外交政策和教育外事政策、处理全校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 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汇总编制学校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保管学校工作人员的因公临时出国(境)证件,协调和申报校级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任务,审核和申报除校级领导外其他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任务。
(三)党委组织部(以下简称“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 人事处(以下简称“人事处”)、财务处和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保密办”)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审核履职情况、政审情况、经费预算及核销、涉密情况等相关工作。
(四)各二级单位负责编制报送本单位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审核本单位出访团组的人员组成、出访任务和学术必要性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四条 科学编制计划
学校各二级单位按照“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根据年度对外交流合作需要, 申报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计划。年度因公出访计划经国际处审核报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通过后,各二级单位应严格执行。未纳入年度计划的团组原则上不予报批。
第五条 团组审核事项
(一)团组人员组成
根据年度出访计划、工作需要和人员分工安排出访。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得派遣出国(境)执行任务。
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员构成须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符合任务需要,总人数不超过 6 人。校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 6 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
因公临时赴港澳团组人员构成须符合任务需要和人员身份,总人数不得超过 8 人,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赴港澳参加同一项活动,也不得同时或3 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地区。
严禁通过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在代表团正式名单外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
(二)出访国别天数
出访原则上不得超过2 国,严控3 个国家团组,出访团组原则上 1 国不超过 5 天,2 国不超过 8 天,3 国不超过 10 天。赴拉 美、非洲、南太岛国等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1 国不超过 6 天,2 国不超过 9 天,3 国不超过 11 天。对专程赴美国、加拿大、俄罗斯的团组,如承担重要任务且确需访问多个城市,可根 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放宽在外时间。
赴港澳团组单独访问香港停留时间不超过 5 天,单独访问澳门不超过4 天,同时访问香港澳门不超过 8 天。
(三)出访任务
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 的原则,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出访内容,出访单位与 出访目的必须符合出访人员身份。严禁参加涉及领土主权、人权、民族和宗教、意识形态问题等涉密敏感问题的国际会议,以及内 容重复、空泛、无明确目的的国际会议。不得公私混淆,借执行因公临时出国任务的名义出行办理私人业务。出访邀请函原则上须由与出访任务紧密相关的机构出具。
(四)经费管理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出国(境)团组、人员在外期间,应遵循“勤俭办事” 的原则,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 管理办法》执行。对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的团组,财务处一律不出具经费审核意见。
出访团组完成任务后,凭《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经费 预算表》(以下简称《预算表》)、《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以下简称《批件》)和汇率核算凭证,到财务处办理 国(境)外费用的报销手续。
如未在出国(境)前进行申报,或申报后未经批准的出访, 不予报销;超期归国(境)、不按期完成回国反馈、不按期上交证件的,不予报销。
凡因公出访由对方提供资助的,若对方提供资助标准已超过国家财政部相应规定的,均不得再从学校经费中支付费用。
教学科研人员使用科研、教学、师资经费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应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执行,体现既符合科研、教研活动规律又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原则。
第六条 教学科研人员执行国际学术交流合作任务,不计入因公临时出国(境)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实施区别管理政策。
(一)教学科研人员指学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以及在学校及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研合作、访学研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 务等。
(三)二级学院的教学科研人员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由二级学院院长负责学术必要性审核;其他教学科研人员由科研处负责学术必要性审核。参加国际学术研讨会议等学术交流团组的学术必要性审查内容包括:会议主办方的背景和资质、会议录用论文 或摘要等情况。
(四)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执行明确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出国(境)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 科学安排。
(五)在国(境)外执行 3 个月及以上访学研修任务的教学科研人员,经学校审核确有必要的,可申请延长访学研修时间。申请人在访学研修期间,如需执行新的出访任务,经本人申请,人事处、国际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原则上可不回国,继续执行新的出访任务,所有在外时间均按因公临时出国(境) 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六)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任务应持因公 护照。执行三个月以上学术交流任务、持其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 留权的中方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等情况,确有工作需要持普 通护照出国(境)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回国 后应凭《预算表》《批件》、汇率核算凭证、出国(境)证件及出 入境记录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其他经费待遇参照《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教职工进修管理办法》执行。
(七)赴特定国家常设机构执行长期中外合作项目或定期教 学任务,经报出访任务审批部门批准后,可适用“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审批办法。
(八)学校外籍人员出访不纳入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核范畴,履行学校内部审核程序,国际处可协助办理与出访公务相关签证等手续。
第七条 证件管理
因公护照和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由国际处统一保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凭《批件》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到国际处领取因公临时出国(境)证件。
因公临时出国(境)证件应在返程入境后 7 日内(从返程入境后第二天开始计算)交国际处统一保管。
领取证件后因故未出国(境)的,应当于取消任务 5 日内将 所持证件交至国际处。
第四章 审批流程
第八条 已纳入年度出访计划的团组
已纳入学校年度出访计划的团组,根据人事行政隶属关系、 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审批。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出访人员做好行前教育工作并完成初审,出访人员再按程序办理校内 审批手续。涉密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初审后须先经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完成备案工作。各相关单位审批人员要对出访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 出访身份和出访任务、涉密问题、 日程安排、 出访期间的教学科研安排、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以及其他相关 事宜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应考虑审批时间、签证面谈、中外公共假期等因素,一般需提前3 个月 开始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一)二级单位、经费项目负责人同意。申请各类因公出国 (境)人员首先须经所在二级单位、经费项目负责人同意,并由二级单位出具明确意见。
(二)职能部门会审。普通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由人 事处、财务处、国际处会审;中层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由组 织部、财务处、国际处会审。使用学校事业经费的,需同时由经 费主管部门会审。
(三)校领导批准。普通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分管国际交流的校领导批准;中层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须经分管 或联系校领导及分管国际交流的校领导批准,中层正职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还须经校党委书记批准。校级正职领导出访,校长由党委书记审批,党委书记由校长审批;校级副职领导出访, 由党委书记审批。
(四)校内公示。出国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 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单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信息 在校园网公示5 个工作日。
(五)经费预算。在国际处审核通过出访任务的基础上,由 财务处对因公出访的经费预算进核。
(七)学校政审。由学校出具《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政审备案表》。
(八)行文报批。由国际处将出访请示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办理《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国任务批件》。批件自签发之日起3 个月内一次有效,出访团组须在批件有效期之内完成申请的出访任务。 正式批件下达后,不得擅自更改访问单位及出访任务,如实际批准时间或出访日期与之前申请时间有不一致的,应根据实际批准时间及实际出访行程重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九)护签手续。普通教职工的因公临时出国(境)出访请示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国际处负责办理后续护照、签证手续。
(十)行前教育。国际处(或会同相关二级单位)对因公出 国(境)人员进行行前教育,出国(境)团组的团长及有关人员 签订出国承诺书。
(十一)离校手续。出国(境)人员离校前须向所在二级单 位、人事处、组织部等办理请假手续。
第九条 未纳入年度出访计划的团组
各二级单位应科学制定和规范管理出访计划,对未纳入年度 计划但任务确属必要的临时性出访团组(如执行上级部门临时安排的任务、学校紧急公务或应邀出席重要国际组织或合作院校举 办的重大活动等),需由团组另行出具书面申请, 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由国际处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 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条 行前教育
所有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出访前必须接受行前教育,签署《因公临时出国(境)行前承诺书》,进一步强化团组和出访人员的政治意识、组织意识和纪律意识。
第十一条 事中事后监管
(一)出访团组团长是团组在外活动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按照“谁带队、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职,带领团组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外事管理规定,完成好出访任务,并做好在外管理和“防渗透、防策反、防窃密”等工作。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返程入境 1 个月内完成回国反馈任务,包括填写团组的出访实际日程、全体团员签字的出访报告和《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报告表》等材料,并进行公开, 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对出访团组以校际交流、 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核实, 将依规依纪惩处。对因管理不善,滥用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部门,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标准参照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 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行〔2014〕5 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调整时, 由国际处负责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处(港澳台办) 负责解释。原《教职工出国管理办法》(江苏二师委〔2019〕9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