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中外合作办学方针,加强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 目的规范化管理,激发办学积极性,提高办学水平,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主要目的是借鉴国外先 进办学经验,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 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与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校经教育 部批准,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 育教学活动。
第三条 申请开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申报、审批、管 理、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 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的各 项规定,符合学校的整体发展规划及相关管理规定,保证教育 质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我 校及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符合,应着眼我校强势学科、重点学科建设需要,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 性的课程和教材,满足地方经济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第五条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 活动,不得与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 人员在国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第二章 项目设立与审批
第六条 二级学院在与外国教育机构商谈中外合作办学项 目达成初步意向后,须向国际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项目合作 背景及方案、国外大学简介、项目可行性论证材料等,由国际 处审核并组织论证后报学校讨论。
第七条 经学校讨论决定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学 校成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筹备小组,成员包括二级学院院长,人事处、教务处、质评处、财务处、招就处、国际处、等部门 负责人。在国际处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办公室,在分管校领 导的指导下与外国教育机构进行项目谈判、拟定合作办学协议 文本、签订合作备忘录、准备申报材料, 报江苏省教育厅和国 家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在取得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证书并到相关教育 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办学许可前,任何部门不得以合作办学的 名义招生。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依据中外合作办学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的实际情况,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施三级管理制度,即由中外双 方共同组成的联合管理委员会为第一级管理机构,江苏第二师 范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委员会为第二级管理机构(办公室挂 靠国际处),承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相关学院组成的合作办学 项目领导小组为第三级管理机构。
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学校整体工作的一部分,项 目所在二级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分工协作,做好项目的各项 工作。
(一)国际处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核、报批、监管和协调工作,具体如下:
1. 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运行实施进行综合协调和政策指 导;
2.制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发展规划,确定中外合作办学的 内容、方式和规模;
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洽谈、论证、审核、报批、备案、 评估等工作;
4.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校内相关部门以及外方就管理、 教学等有关事宜沟通协调;
5.组织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聘任与管 理;
6.组织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师出国培训交流并协助办理出国手续;
7.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出国交流等其他与该项目有关的 涉外事宜;
8.协助招就处做好招生宣传及录取工作。
(二)教务处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人才培养方案审核、 学生学籍管理和毕业审核,学生出国交流期间课程与学分的审 核与认定,以及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等工作。
(三)招就处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计划的制定、招 生、宣传和毕业生就业等工作。招生录取须根据教育部批准的 合作办学项目按照专业招生目录分列执行,并满足同地区同批 次录取的要求。
(四)财务处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管理,统一办 理收支业务,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并向政府物价部门 进行收费申报和备案等工作。
(五)项目所在学院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实施, 具体如下:
1.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日常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成 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兼任;设项目 负责人一名,负责合作办学专业的建设工作,项目负责人应由 外语好、专业强、综合素质高的教研室主任或骨干教师兼任。
2.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协议,与外方 协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等;
3.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做好中方教师的聘任和管理、教材 征订、教学实施等工作,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
4.外籍教师的教学安排与管理;
5.组织选派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出国(境)交 流;
6.组织学生期末考试、成绩登录、备案、教学评估等其他 教学工作;
7.组织学生进行实验、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等教学活动;
8. 项目学生出国留学期间的学业督导和管理;
9.向江苏第二师范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委员会提交 年度办学报告。
(六)其他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对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四章 教师聘用
第十六条 为确保项目学生享受优质教育资源,提高教学 质量,学校鼓励优秀教师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任教。
(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方承担的课程中,采取双语或 全外文授课模式的课程, 由符合条件的外籍教师和我校相关专 业具备双语教学能力的教师承担课堂教学任务;
(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部分语言类课程由国际处聘用语 言类外籍教师承担;
(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部分引进课程由国外合作学校选派任课教师来我校授课。外方教师来我校期间按两校合作协议 要求组织教学,并接受我校教学质量监督,有关费用由国际处 按两校合作协议执行。项目所在学院应为外方教师配备合作教 师,协助外方教师为学生讲解、辅导、答疑,协同外教进行课 程考核。
第十七条 学校优先推荐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师参加国 家、省、学校公派留学计划。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 标准收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不得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项目 办学结余应当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九条 为鼓励各学院参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并推动高 质量运行,学生学费扣除外方分成后的差额部分由学校统筹, 专项用于项目运行保障、内涵建设及绩效激励。
(一)学校结合项目建设需求、运行绩效和实际贡献合理 分配经费,统筹总额中30%-50% 用于以下两方面支出:
项目所在学院经费支持:用于项目管理、专业建设、师资 培训、课程开发、学生服务、教学环境改善、项目拓展、外事 接待及课时补贴等。
非项目所在学院突出贡献奖励:对项目申报、实施及成果 产出中积极支持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学校从统筹 经费中给予奖励。
(二)学校将根据项目运行绩效、招生规模和贡献度,动 态调整经费使用比例与激励方式,确保资金科学合理使用、导 向明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未涉及的方面,参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 施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的教育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由国际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