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留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罗丽冬发布时间:2025-11-11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校教育国际化进程,推进学校留学生教育, 规范学校留学生的招生、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保证和提高留  学生的培养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  理规定》、《江苏省高校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等结  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留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学生。学生类别包括 学历生、语言(预科)生、进修生、校际交流生以及长短期培训生等。

第三条 留学生管理应遵循结构合理、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稳妥发展的总原则。各院部须重视留学生工作,将留学生的教育、 管理与服务工作纳入部门的整体规划。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留学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协调联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归口管理留 学生事务,负责统筹校内资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留学生工作 进行管理、指导与协调;各二级单位各司其职,做好留学生教育 教学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国际处负责留学生招生、协调、录取工作;负责学 生报到、入学,学籍注册,证照管理;协助保险购买及理赔;组 织开展留学生评奖评优工作;负责开展国际形势政策、外事纪律 指导工作;负责留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处理紧急事件;规划住宿需求及审批校外住宿;统筹留学生公共汉语和中国概况等 课程的安排及教学;统筹语言(预科)生、进修生、校际交流生  日常管理;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和培养单位做好留学生培养、管 理与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会同国际处指导和审核留学生的人才   培养方案;指导二级学院进行留学生人才培养方案录入等工作。

第七条 党委宣传部、党委保卫部、人事处、学工处、财务 处、后勤与基建处、信息化办公室、图书馆等二级单位在各自的 职权范围内积极为留学生的管理和服务提供支持。

第八条 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学部是留学生教学、培养工 作的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明确分管领导。负责 制定并执行留学生人才培养方案;参照国内本科生相关管理规定 进行留学生教学和日常管理;落实与留学生培养和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九条 具备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单位(不含涉密 专业),均可招收和培养留学生。

第十条 国际处会同有关部门及二级学院或学部制定留学生 的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办法以及录取标准,提交校长办公会、党 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国际处负责对留学生入学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 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留学生应当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安排和教学 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或者考核。

第十三条 留学生的人才培养方案应设置汉语和中国概况  必修课程;政治理论应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学历留学生 的必修课,其他留学生可免修;留学生免修时事政策、军事教育 和军训等课程。

第十四条 留学生在进行实习及实践活动前,必须按照有关 涉外规定,国际处会同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执行。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或学部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合理安排 留学生的教育教学,并结合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 学活动。

第十六条 学历留学生入学后,经学生申请、所在学院批准, 可申请转专业一次。转专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历留学生所选专业教学语言为中文的,其毕业  时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含)以上水平;教学语言为英语的,其毕业时的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 力标准》四级(含)以上水平。

第十八条 学历留学生所选专业教学语言为英语的,其学位 论文可以使用英语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其学位论文答辩语 言由所在学院答辩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学历留学生的学位授予,由国际处按照《国务院 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  法》和《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等相关规 定办理。

 

第五章 学生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条 国际处统筹留学生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留学生管理办法。通过试点学院,逐步 推进留学生管理的趋同化,教育留学生尊重中国风俗习惯,帮助 其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促进中外学生交流与融合。

第二十一条 鼓励留学生积极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活 动。留学生可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校 内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留学生必须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 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国际处和相关院部应允许、鼓励留学生加入学 校的学生社团组织、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体育竞赛和文艺活动。

第二十四条  发生突发事件由国际处参照《江苏第二师范学 院留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迅速妥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留学生提供校内住宿, 由国际处负责, 后勤与基建处协助。申请在校外住宿的留学生,按我校相关规定 执行,并由国际处负责,经居住地公安部门登记,实行社会化管 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港澳台地区的招生及学生管理事务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或所涉内容与上级法律法规 不一致的,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处负责解释。 原《留学生管理暂行办法》(江苏二师委〔2017〕106 号)同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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